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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通知書

《市區重建局條例》(《條例》)訂明,對某發展項目提出反對的人士如因發展局局長根據《條例》第24(4)(a)或(7)條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,可在該決定根據《條例》第24(9)條公布後30天內,藉向上訴委員團秘書提交上訴通知書(副本須送交局長)而提出上訴。

上訴通知書須以專人送遞或掛號郵件方式,送交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7樓上訴委員團秘書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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