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市区重建局条例》(《条例》)订明,对某发展项目提出反对的人士如因发展局局长根据《条例》第24(4)(a)或(7)条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,可在该决定根据《条例》第24(9)条公布后30天内,藉向上诉委员团秘书提交上诉通知书(副本须送交局长)而提出上诉。
上诉通知书须以专人送递或挂号邮件方式,送交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西翼17楼上诉委员团秘书收。